新绛县纪检委研究决定,阳王镇辛安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王**以个人名义将村集体收取的房屋转让款25万元存入邮储银行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新绛县纪检委查明,王**,男,1953年5月出生,新绛阳王镇人,1974年入党,2008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辛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。2013年1月,王**在任辛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,村委会收取房屋转让款340034元,王**将其中的25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阳王镇的邮政储蓄银行;2014年9月,王**因打架受到警方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。
新绛县纪检委认为,王**身为共产党员、农村主干,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,违反财经纪律,负有直接责任;妨碍社会管理秩序,负有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,给予王**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